此类案件的焦点为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
就责任来说,家长和店家都应该承担责任;就赔偿金额来说,可能并不有效。
法律分析如下:
1.商户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故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6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运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有效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做为商户,在运营流程中,应当注意到服务员送餐时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烤鱼锅容易发生烫伤),在消费场所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比如在显著位置放置警示牌,告知譬如“烤鱼锅很烫小心慢行;带孩子的消费人群请注意照看小孩,请和火锅保持一定的距离”等等方式予以提示;或服务员在服务流程中根据提示等方式来有效的提醒消费人群注意。假如该饭馆沒有尽到以上必要的、有效的提示,那么通过以上法律规定,饭馆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
从视频来看,在本案中,送餐通道有视角盲点,呈90度折角,具有一定的不有效性,小孩被烫伤的地方,处于送餐服务员和顾客的视角盲区。其硬件条件存在损害消费人群利益的隐患;其服务人员在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就餐时,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注意观察离开餐桌活动的儿童的动向,防止危险的发生,但服务人员并未小心操作和密切观察,有特定情况下的疏忽大意。
该小孩的烫伤实际上和店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商户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而商户应当在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给予赔偿。
2.家长需要就对孩子的看护不力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子随其家长到该商户用餐。因为该小孩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领略、辨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做为这个小孩子的家长理应照料好她。
从视频来看,做为家长,应随时密切注意小孩的行为,特别是在饭店这种走动人员多、桌椅多、餐具易碎和火、烫伤危险随时存在的情况下,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提醒和禁止小孩子的某些行为。饭馆用餐时,在小孩奔跑流程中,该家长理应看护好孩子,但家长并未那样做,有监护不当的过错。
所以,该家长做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未能合理约束小孩的跑动行为,可以视为其在对受害人的看管上存在疏漏,这是造成孩子被烫伤的原因之一。
因为家长沒有尽到必要的、有效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其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3.该家长可以利用司法途径保护合法权益,但利用干扰店家正常营业则纯属闹事。
《消费人群权益维护法》第11条:“消费群体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
由于孩子被烫伤,从法律上应当支持家长以合法渠道(如消协投诉、法院起诉等)进行维权,但不应当支持根据“搞事情”、“闹事”等干扰商户正常运营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4.按照法律实践,此类案件一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通过原告和被告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以此作出司法裁判。
5.该家长索取39万的赔偿并不有效。
《消费人群权益维护法》第49条:“运营者带来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群体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有效学费,以及因误工降低的收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学费以及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家长所索取的有效赔偿应当利用实际情况主张,主假如医疗费、营养费和后续康复学费等。精神缺失费(精神损害赔偿)则一般需要考虑受伤的部位及伤害程度、对孩子身心造成的后果来衡量(提示:法院不一定会支持)。至于“费用”、“儿童心理康复费”等本次提出的39万赔偿之中的一些理由并不属于法定赔偿項目,于法无据。
综上,店家虽负有在有效限度内消费人群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孩子若年龄尚小,监护人也需起到监护责任,一旦儿童在该区域发生意外,如监护人的监管未到位,就应该对责任的承担进行分配。
附一个和本案相似程度非常高的案例,做个参考:
2016年6月1日中午,射阳县黄沙港镇消费群体陈女士全家来到射阳县合德镇某火锅店吃饭,陈女士家的10岁女儿可可在就餐期间独自去卫生间,与该火锅店端菜的服务员相撞,致使陈女士女儿可可被烫伤。经过检查确诊为肩部、脸部二度烫伤,皮肤受损面积达4.5%,可可共花去治疗学费6145.71元,在此期间,陈女士就赔偿问題多次与火锅店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火锅店赔偿女儿可可在治疗流程中的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火锅店则以陈女士女儿是在餐桌以外被烫伤,是陈女士未尽到监管责任为由,拒绝进行赔偿。7月10日,陈女士向射阳县消费群体协会投诉,要求火锅店赔偿可可在治疗流程中的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
最后是怎么分担责任的呢?
通过《侵权责任法》和《消费人群权益维护法》,经过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火锅店未尽到消费人群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陈女士沒有尽到监管义务,承担30%责任。射阳县消费群体协会通过纠纷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由该火锅店赔偿消费人群陈女士女儿的治疗学费4302元、护理费1512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7214元。
相关参考案例:
(1)小孩饭馆玩耍受伤饭馆家长均有责任-成都市法院网
(2)儿童在饭馆受伤监护人负主要责任-永兴县法院网
(3)小孩在饭馆被烫伤--按责赔_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觉得索赔适当的医药费有效,毕竟利用《消费群体权益维护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运营者应当保证其带来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馆应当对消费群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说出“钱不钱的不重要"还死要钱就非常恶心!
饭馆是有危险性的营业场所,不是你家小孩的游乐场!
虽然饭馆在动线上设计有错,可能不只孩子会撞到,大人经过也可能会撞到,但饭馆也说了,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不是吗?并且我看饭馆不论前期/后期处理的态度都非常不错,沒有不想负责的意思啊!
家长还去拉横幅佔桌子闹事,难道中国没法治了吗?
有本事嘴上说不要钱就不要索赔,不然就别BB!
小孩调皮是天性,由于他不知道危险性。因此不能怪孩子!
但大人无论不教,不告诉小孩饭馆的危险性,出了事还怪东怪西,甚至无理索赔以及到人家店里闹事,如此对吗?
这让我想到最近很知名的四川辱母案,
被杀的讨债人老爸杜父跟媒体说自己孩子很乖是好人,死得很冤枉。似乎孩子出现在那里当义贼,教训财大气粗的苏银霞,是正义的使者!
套句四川人常说的
别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我家孩子平常很孝顺很乖,他会那样一定全是朋友带坏他的,
我家孩子平常全是很nice的,其中一定有什么误会!
一定是苏银霞强迫我儿子掏出那玩意的!
比如那位翻墙逃票进动物园的父亲
比如那位成都急着跳轨换站台的男士
反正千错万错全是别人的错,
我家小孩可是宝贝,
你们这些贱民哪能跟我家小孩比,我不缺你那39万元,不是钱的问題,钱不钱无所谓,给我个态度(快快赔我钱!钱钱钱钱钱钱钱钱!)
钱=态度,我不要钱,我要态度!(心里:钱钱钱钱钱钱钱!)
这玩意谁写的?
受害亲属交通费及误工费?1万元?你是坐飞机吗?交通发票呢?你一整个月都请假没领薪资了吗?证明呢?
你家宝宝伤残有到十级吗?头上破皮起了个水泡伤残就十级了?恕我质疑,被滚烫的热油烫过应该很多人都有经验,小孩子皮是嫩了一点,但我认为既然沒有伤到重要器官(眼睛),倒不至于这么严重...毕竟是液态的泼溅烫伤,不是烧伤...我认为毁容倒不至于...我小时候车祸脸上大面积擦伤也没毁容,
护理学费有到27000?这可不是医药费,这价格...你家宝宝是做五*级产后护理吗?
营养费是什么鬼?这我真不懂...爷爷奶奶买的健康保健品吗
精神缺失跟恢复精神学费肯定不是一只羊扒两层皮?
重伤害有重伤害的标准,但*对不是家长自己主观评估的!
还有一个三岁小孩付给学校2万元的费用?额头上烫了个水泡导致无法正常學習?
等等,三岁小孩,2万元费用?
我开始相信这亲人不缺这两个钱了....可能真的是富贵人家...我三个月不吃不喝也才挣到2万多一些...这三岁小孩的学习,一个月就得在3岁小孩的学习上烧掉2万元...
吓得我都不敢有小孩了
在我看來,這些要求真是
无耻!!!无耻!!!无耻!!!无耻!!!无耻!!!无耻!!!
你家孩子特别大,别人家的孩子都不是人,
中国的法律便是维护那样的"弱势"才会让如此的人这样嚣张!
有效的赔偿,不是让人敲诈用的!
繁體的恥字是這樣寫的,耳帶心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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