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表态特别好,是行政机关少人的积极做为。但就本案而言,笔者稍持些许异议,那便是本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应该是司法裁决的重要内容,由于本案已经进行了起诉,应该由司法机关审查该协会是否有权收取加盟学费,也便是说,在已经进行审判状态的情况下,应该是:
先进行司法审判评判,倘若司法无法进行评判,再由行政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法律评判。
由于司法程序在先,且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获得维护,否则在行政机关先行进行法律评判的情况下,司法的后续评判就可能遭到干扰。也便是说:
在本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前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期间强行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判,其本质上涉嫌干预司法的正常审判。这属于我国宪法与程序法明令制止的行为。
所以,在具有强烈社会影响力的司法案件进行的流程中,我们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让子弹飞一会”,再进行“做为”?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机关行为准则的最基本原则。
事实上在很多司法审判的案例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司法机关在研究的时候也会向相关专家甚至国家机关靠谱人士进行请教,从本案的审理流程来看,我们不得不说,行政机关操之过急,该不做为的时候拼命做为,如此做,很不好!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司法的*强敬畏之心,不仅仅是民众,也包括个别行政机关。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