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个锤子!
有答案把商标详情贴出来了,是个图形文字的集体商标。无力吐槽了都!
(这个知乎水印不会搞,谢谢其他答主的图)
1,商标能注册的原因是具备显著性,所谓显著性便是能与他人商标区分开的可辨识性。这个可以由字形、字义、图形等带来。这个整体的商标,图形的显著性很强。一个商标的显著性由整体显著性来定,故此一个显著性元素带非显著性部分可以得到注册。
而汉字部分,潼关做为县级市名称,不允许注册普通类型的商标。但是,集体商标不受地名限制,允许集体商标带有地名。
因此,这个商标被注册是满足程序的,图形带来了整体显著性,集体商标性质绕开了地名限制。国家局不需要背这个锅。(换句话说,撤销、无效什么的就不需要想了,程序确实没违规)
2,但是,既然走特别审查标准的特例商标都有权利上的特别限制!跟普通商标不相同的!这个商标的汉字部分“潼关”(县级区划名称,不可做为商标元素)、“肉夹馍”产品通用名称,都不具备显著性,去维权,你有权利基础吗?被维权的商户根本就沒有用及你具有显著性的图形部分!
维权,光带商标证没用,能分清这张纸背后的权利吗?无知!
3,潼关肉夹馍還是个通用名称,特点是这个馍是脆皮烧饼。什么美食推荐网站,风俗文化小站对潼关肉夹馍的介绍一大把。想怼这协会的,直接把协会关于潼关肉夹馍的介绍页公证下来,只要敢提及这玩意是地方特色产品,历史名吃的,直接当“自己承认通用名称”的证据给法庭。
《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可做为商标使用。坐看“搬石头砸自己脚”。
整件事,要么无知,要么心坏!打着维权的旗号侮辱法律,打着振兴地方产业的旗号给地方抹黑!这帮子害群之马!
PS:提醒一下所有遭遇商标维权的商户,不是每件取得注册的商标都有权利;也不是每件商标都有完整的权利;也不是每种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沒有简化到“我有商标我牛逼,敢碰我就弄死你”的粗暴逻辑;知识产权是个非常精细的法律规则游戏,但凡仓促上阵的处处都漏风,反转随时发生。不是不能输,但需打过才知道!
更新,国知局紧急下场了。11月26日,国知局微信公众号发了消息。
从法律上,“逍遥镇”做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做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家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時,也无权制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户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不负责任的解读一下,并修正答案中的一些问題。
1.国知局发布消息,含一个重要信息,是之前回答之前没法肯定的——潼关肉夹馍是附带地理标志属性的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是与当地地理环境或人文环境有特定关联,可以附带地理标志属性的商标,通俗点说,是国家给认证的“这玩意正宗”。
2.明确了两个问題——不能对外许可使用;不能在本地阻止他人用此地名。解释一下:集体商标是表明身份的商标,是会员可以标,不是会员不能标;潼关县区域内可以随意包含潼关地名。
对于目前外地的店家,这个消息能读出来的是:前一句明确了借此商标逼入会,于法无据。全国商户可以明确拒绝入会的请求,加盟费也不需缴纳;后一句并沒有什么用,限定了潼关区域,跟外地的没啥关联。能用不能用,没给准信。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维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国知局发的下一段来看,国家局目前也沒有明确“外地人能不能卖潼关肉夹馍问題”答案,在沟通,在研究。
这里我要解释一下,后半句没用的原因。地理标志这玩意吧,消费群体是接受的,毕竟“正宗”人人都爱。但是,地理标志是个品质证明。按地理信息的特别好理解,比如西湖成都,离开了西湖水土,种出来的确实不是正宗的西湖成都,只能叫西湖成都同种茶叶;但食品制做这一块,也便是涉及人文环境的,比如在外地人按正宗的做法做到来的肉夹馍,能不能叫潼关肉夹馍?潼关人外地开店,能不能叫潼关肉夹馍?成都的潼关肉夹馍店,成都人会不会觉得这boss一定得是潼关人,也是认的是潼关式做法?这些国知局暂时没给答案,短期内也不会有答案。跟人文环境相关,是跟人有关呢,還是跟民俗有关呢?这不是法律问題,都成哲学问題了。
在地理标志的维护上,要是不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消费人群确定能接受你不准用这个名称的说法。按这个思路去,协会维权是可以的,你做的不正宗,我有权要求你停止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可以改为“潼关风味肉夹馍”“潼关做法肉夹馍”。
个人看法是,告还可以告,诉求需要更改了,小店需要改店招;赔不赔钱,赔多少沒有标准。由于肉夹馍不像西湖成都,可以运到外地,该卖多少还卖多少,假货成都确定会给本地企业提供缺失;但肉夹馍这种东西只能现吃先做,隔两条街的肉夹馍店都不觉得对方抢生意,上外卖平台也便是一个县区大小的竞争。因此,成都的肉夹馍店,有沒有挣走潼关人的肉夹馍钱?改名可以,是要赔钱呢,也是不该赔呢?这个问題不答复,小商家不也是得被告。
赔偿5万,这个要求能不能写进起诉书里去,法院该不该支持?这个不明确,这种维权事件就没法彻底终结。由于,小商家不愿打官司、打不起才是核心的现实问題。法院只是充当了维权协会的工具人,发传票而已。到后期都撤诉和解了,由于和解费可以谈出来的,只要比起诉书数额低,总有小店家会妥协。
国知局进来,更像是传递一个信号,加盟费是无稽之谈,震慑一下吃相太难看的敛财方式,对这种打着商标维权反伤市场的方式表达态度;但沒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态度,由于地理标志以前是分属几个部门,怎样让几部历史法律、规章的观点在《商标法》里能统一施行,这不是拍脑袋的事;解决方案还要等*高院透点风声,这种算不算恶意诉讼?估计*高院现在也在开会吧,成都香梨又来了(这个是正经的地理标志产品,目前不知道具体的起诉诉求,有效不有效不下论断。《民生大参考》最近这是弄啥嘞?)。
再更新点其他的,抖音上看到的成都中级法院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维权请求……知乎有篇文章披露了成都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个体户侵犯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权的判决书(赔11000元),说一句是缺席判决。故此呢,*高院这会估计真的在开。
实名反对楼上某律师答案。
假如说是潼关葡萄,可能是产地限制标签,不在当地生产的全是假冒侵权。但是潼关肉夹馍是吃的东西做法技巧,类似四川大盘鸡,成都烤鸭,成都炒饭,成都板鸭,潮汕火锅,成都烧烤,成都驴火和成都驴火。都不能用的话,我们还吃不吃饭了。
其实新闻里好多商户给钱了全是衡量司法成本,原告不到一百元甚至更低的成本去诉讼一家小吃店,一般遇到和气破财免灾的店家哪怕要五百全是赚,遇到较真的就直接不出庭按撤诉处理,人家走量。遇到这种案子法院应该管他们要点押金,不出庭就扣钱,立马老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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